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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解释(2025-11-14)
2025-11-14

事件开始#

在当天晚上我在一个同类的群内见到了一位新进入的群友,但是群友的QQ级别很低,在群内的等级也低,所以我出于安全方面考虑,对其进行询问,在得到了其X(Twitter)账号,在已经展示出来的follow列表中并没有群主的账号(这里我忘记了X Web获取follow列表只会获取到部分的情况),因为在我的记忆里群主并没有在X等平台上公开本群的二维码,本群也不可以被搜索,所以我产生了怀疑便询问(对这里的误会我表示抱歉,由于我的疏忽导致了后面的乌龙出现)。之后她出示了X的follow List和二维码。对于进群这里本来没有什么问题了,从手机界面看来也并非是什么其他设备的截图,到此处我基本没有怀疑了,但是我出于好奇想试试X的API所以我进行了下一步测试(此处我交流的态度可能不好,也因为我的好奇心导致了后面的误会,对此表示抱歉)。

乌龙的出现#

我在获取API之前,展示了X的API文档,我的意图是表示我能获取到的都是公开信息。

之后我通过X的OpenAPI获取到了那位群友的Follow List和Follow List里面那些账号的信息(包括账号在数据库内的id、实际展示id、昵称、头像(包含图片地址,在X的公开图片库中)、横幅包含图片地址(在X的公开图片库中)、Bio(简介)、准确注册时间、Follow数量和Follower数量、账号自定义的地址和网址链接),该信息首先并不涉及任何隐私,没有人可以通过这些来破解使用者的密码和任何其余信息,并且上述信息除系统内记录的账号唯一id外,其余的都在普通客户端页面内可见

示例如下:

乌龙的经过#

在我将我获取到的账号整理成CSV表格发到群里(我也只发了部分,里面只有账号id和昵称和注册时间),然后就有某些人自作聪明认为这是:“公开搜索他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首先公开搜索他人的公开信息并不违法,第二,我从API获取到的信息都已经是公开信息,并且你们在页面上也可以看到,如第二部分展示图片所以并不构成侵犯他人隐私的罪名

另外,提出该问题的人,还在其他群如果将当时的聊天记录提交给我所在地的警方,我会被再次采取强制措施,对于我上面的阐述,我的行为并不构成侵犯隐私的罪名,所以提出此问题的人算不算构成诬告陷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侵犯个人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泄露、买卖或者非法提供等方式侵犯他人的个人信息。)。针对她之前说我再次被采取强制措施是否构成侵犯我的隐私(并且当时的事件我也并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因为这是我未公开的私人信息

总结#

我对我因为疑心过重导致了本次乌龙事件的发生表示诚挚的抱歉,同时我也对事件所涉及方面内容并不了解却在胡乱发言的人提出异议

事件解释(2025-11-14)
https://blog.dgct.cc/posts/event/2025-11-14/
Author
Cherry Fu
Published at
2025-11-14
License
CC BY-NC-SA 4.0